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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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一│有一││台││台│││台│││││用級│期年│3間│中│毒6│中│7││中│7││0││毒│徒││地│4│地│訴2│6│地│訴2│77│執9││品│刑│49│檢│偵0│院│1││院│1││緝3│││││署│2││1│││1││1│├──┼───┼────┼──┼─────┼─┼───┼────┼─┼───┼────┼────┤│施二│有六││台││台│││台│││││用級│期月│3間│中│毒6│中│7││中│7││0││毒│徒││地│4│地│訴2│6│地│訴2│77│執9││品│刑│49│檢│偵0│院│1││院│1││緝3│││││署│2││1│││1││1│├──┼───┼────┼──┼─────┼─┼───┼────┼─┼───┼────┼────┤│槍械│有併萬││台││台│││台│││││砲管│期科元││中│6│中│上6││中│上6││1││彈制│徒罰││地│偵2│高│4│4│高│4│5│執9││藥條│刑金││檢│3│分│訴2││分│訴2││緝3││刀例│一新││署│7│院│││院│││1│││年台│││1││││││││││二幣│││││││││││││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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