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楊政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