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啓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啓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啓聰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①至⑥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9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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