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輝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輝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3年
9月2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0年7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0年9月2日確定;⑵又於104年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04年2月24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9月2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
1月1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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