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