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信二 即黑│合作金庫商│99年4月20日│10,300元│0000000││││手企業社│業銀行北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