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蔡佩芳 被告 侯鎮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