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謝衣鳳 (立委)
王惠美 (縣長) 黃秀芳 (立委) 黃士弘 (警員)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曉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