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志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志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尤志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8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