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柏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更生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且尚有出附件所示文件應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件:
一、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前置協商,經退件之證明(聲請狀所附並無債權銀行收件及退件資料,尚有不足,應再補正)。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 劉玉涵何宥希何思璇何依庭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之104年度、106年度,及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扶養親屬劉玉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說明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收入項目及數額為何(含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請提出聲請人於103年1月起至今所任職各該公司之薪資條或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於公司薪資外尚有其他收入,並提出該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5年6月7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每月維持生活而必要支出之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費等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費用繳費收據。
十一、聲請人目前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街○○○○號之房屋,其所有權人為何人?聲請人居住使用該屋之緣由,並提出得證明該房屋所有權人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狀、房屋稅繳款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等)。
十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等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載有保險公司名稱、險種分類、保單號碼、契約生效日期、保額及是否已經失效等各內容)。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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