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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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南貴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南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5月14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犯,故應為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0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6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6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耿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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