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福仁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陳福仁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