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陳聖涵 律師被告 江錫雄
江錫叫 江錫珍 江阿定
江淑敏
江淑鈴 江麗美
董啟聰
董慶芬 謝萬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黃士鳴
黃佳祺 陳玉堅 林麗娟 林憶雯 梁正行 李世豪 陳義欽 連啓良 劉漢民
王怡晶 余祈逸 陳秋雲 凌晨瀚 黃進安 黃意涵 陳映儒 黃法舟 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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