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浡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浡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