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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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丁○○
戊○○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臺彎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應附抗告狀繕本),另外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