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417號聲請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417號聲請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