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412號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局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412號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局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