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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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退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 許裕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熊厚基 訴訟代理人 沈彤昭
江俐瑩 鄭彗伶 輔助參加人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陳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108年度對原告之考績處分及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因輔助參加人為作成處分之機關,為釐清事實爭議,自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