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星光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億裝潢工│永豐銀行蘆│108年4月30日│38,7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洲分行│││││││ 張榮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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