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前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公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