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55號原告 張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被告 蔡鑽廷
王甘玉珍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民法第767條規定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請求被告塗銷以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為抵押標的之附表所示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起訴狀存卷可徵,核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
┌────┬──────────┬──────┬───────┬───────┐│權利人│債權額(新臺幣:元)│登記日或存續│15年時效│5年除斥期間││││末日(民國)│(民國)│(民國)│├────┼──────────┼──────┼───────┼───────┤│有限責任│90,000│48年9月29日│63年9月28日│68年9月27日││臺北市第├──────────┼──────┼───────┼───────┤│五信用合│90,000│48年9月29日│63年9月28日│68年9月27日││作社├──────────┼──────┼───────┼───────┤││90,000│48年9月29日│63年9月28日│68年9月27日││├──────────┼──────┼───────┼───────┤││180,000│48年10月13日│63年10月12日│68年10月11日│├────┼──────────┼──────┼───────┼───────┤│蔡鑽廷│200,000│49年9月3日│64年9月2日│69年9月1日│├────┼──────────┼──────┼───────┼───────┤│王甘玉珍│300,000│49年11月2日│64年11月1日│69年10月31日│├────┼──────────┼──────┼───────┼───────┤│李明輝│800,000│49年12月23日│64年12月22日│6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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