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48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芳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
①本件之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②本件之起息日?③違約金計算起算日代表為何日?④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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