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原告 陳慶民

被告 林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即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本票裁定所附本票票面金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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