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5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度同字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獵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土造獵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經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機械性能良好,均具殺傷力,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