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告 江張金枝

江翊辰江駿緯

江雅玲

被代位人 江富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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