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甲○○
3號15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浩進┌─────────────────────────────────────────────────┐│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源裕紡織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97年1月25日│30,000元│CL0000000││││限公司│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