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號),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四九二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