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612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李郁筑 債務人 鄧培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暨每月計付200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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