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322號聲請人 曾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燕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曾偉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經聲請人曾偉倫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因聲請人112年9月5日提出之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不符程式,故有重新提出聲請狀正本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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