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