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5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張育祺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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