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599號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月
2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6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之K他命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9月27日2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上。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K他命1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K他命1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
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
論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
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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