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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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松和吳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吳婷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松和、吳婷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吳婷業 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名冊附卷可查,是支付命令之送達顯應向外國為之,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請求,經核並無不合,另行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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