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 張藝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被告就其涉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刑事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前開所述事由,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