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4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敏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1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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