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 張上仁 被告 陳國基
范鎮合 葉日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基、范鎮合、葉日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費用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國基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分監執行中、被告葉日謙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應繳納派法警前往借提被告之差旅費共新臺幣(下同)2,400元(1200+1200),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2,400元,以提解被告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