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原告 陳秀琇 被告 王瑞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1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