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器股)代理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曾裕誠關係人邵振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邵公正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邵公正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行方不明,於100年10月1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0年,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規定,聲請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惟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者,倘其人確已死亡,自非處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並無上開宣告死亡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1年5月19日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該所111年4月18日函暨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謄本、相關親屬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1年4月19日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21日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21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4月20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5月2日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通緝資料所示:失蹤人於74年1月29日通緝,於75年1月11日因通緝犯死亡而撤緝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據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子邵振宇當庭陳稱:邵公正為伊父親,伊到加拿大已經20幾年,偶爾回臺灣,邵公正已經死亡,伊六年級暑假或剛升國中一年級時大概72、73年左右,有參加父親之告別式,從小伊父母離婚,但父親過世時,父親之朋友還是有通知伊去殯儀館參加告別式,伊是被帶去的,伊有看到父親的屍體,就是要伊認屍,因為之前伊母親有給伊看父親照片,當時看到父親的遺體從冰櫃移出來,與母親給伊看之照片一樣,父親已經死亡,不是失蹤等語(見本院111年11月2日非訟事件筆錄)。綜上事證,可認邵公正業已死亡,顯非處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從而,聲請人聲請對邵公正為死亡宣告,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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