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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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六八號
被告乙○○
甲○○己○○戊○○丁○○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己○○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伍月捌日起各延長貳月。
戊○○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丁○○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丙○○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伍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等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炳煌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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