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
上訴人 林棟樑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四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被告係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對於上訴人之請願陳情書未予處理,有明顯之不當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