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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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
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2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