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61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莉萱 (原名 王素春 )、 林政魁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亦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莉萱(原名王素春)、林政魁就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繳1,00
0元,此通知已於106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