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志義 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