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伸工程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