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高滋霙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萬于
陳金輝
一、債務人王萬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萬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輝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