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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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岳惠東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除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8200元外,是否尚有其他工作收入或社會補助金?若有請檢附相關證據。
二、依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所示,聲請人為重度視障,請釋明何以每月仍須加油費用400元之支出。
三、再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自承係以補助收入金額支付必要費用,不足部分及扶養費用均由配偶及母親協助支付乙節。請具體說明其配偶及母親每月工作情形、收入如何及渠等協助支付之情形及金額,並就家計及扶養費分擔方式為釋明之。若有相證據檢附之。
四、債權人清冊中,其債務發生原因為「入不敷出」,其具體情形為何?
五、又衡以聲請人所陳,其每月收入均賴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補助支付必要費用,若有不足均由配偶及母親協助支付乙節。則請說明何以每月有高達2萬2000元之租金支出之必要性?聲請人有無因自己浪費、奢侈行為致陷於「入不敷出」情形?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復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顯已不足支付兩年內必要支出,若聲請人進入更生程序則其更生方案及還款經濟來源為何?請具體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