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賴家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澄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中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依其補正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