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89號原告 簡瑞成 被告 遠雄 首府第五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