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發 律師即 周順田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四小段303號土地、臺北市○○區○○段四小段3552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5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所載,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元,本院認為以前揭資料應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