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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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5號原告 吳瑞來 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7,119元【資遣費203,726元+平日加班費590,504元+短付工資68,342元+特休未休加班費168,021+國定假日加班費160,02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96,506元=1,287,1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181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590元(13,771元-9,181元=4,5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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